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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9 09:36点击率:39我要分享

  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2、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为下岗职工,没有生活来源。4、单亲家庭。5、家中有残疾人。6、经济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有相关部门开具的特困证明。7、农村五保户家庭。8、其他困难情况。


  第二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22个特困区农村户籍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设立资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中级班学生享受两年,高级班学生享受四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上级中管部门通过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国家统一发放的中职助学卡,由学校发放给学生,学生本人保管,退学时先到银行办理中职助学卡注销手续,然后再办理退学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助学工作的人员负责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对退学学生在每月月底前进行取消其助学金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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